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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補,1667,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李惠如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 告 李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建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
二、被告鄒建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