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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訴,10,20260722,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機關
- 參加人予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鄔時祥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徐紹鈞律師王君育律師被 告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代 表 人 蘇文玲 訴訟代理人 謝宜峯 朱家慧 參 加 人 予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王雅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羅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