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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催,483,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2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李月芬地政士即王永居之遺產管理人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483號聲 請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王永居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