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LDV,115,家繼訴,2,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2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朱怡慧
- 被告朱柔臻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朱怡慧
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被 告 朱柔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9遺產項目欄中門牌記載「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33巷11樓」,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