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4,重訴,454,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德富
- 反訴被告林宗揚
- 反訴被告黃深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原 告 黃德富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林宗揚
黃深港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李雅倫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李仁豪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廷律師陳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1日宣判,茲因尚有調查之處,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