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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執事聲,42,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異議人李坤鎔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42號異 議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115年度司執全字第188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