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陳達義與黃秋來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聲請更正事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抗,420,20260723,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再抗告人A01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再抗告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02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20號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住○○市○○區○○路O段OOO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OOOO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有上述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