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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DM,115,原重附民,2,20260730,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8: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程麗華
- 被告謝至凱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程麗華 被 告 謝至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