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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4,訴,2280,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9: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A02
- 上訴人A03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 訴 人 A02 A0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念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