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PEV,115,竹東簡,206,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9: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林亞瑩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林亞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