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要保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訴,1127,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余德宏
- 被告林碧珠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余德宏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