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除,119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劉同雪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劉同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鄧家柔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士林中正路郵局 林平分 臺北北門郵局 115年2月3日 60萬元 J364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