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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4,北簡,10086,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1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哇文化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
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被 告 哇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禾靜
訴訟代理人 鄭敦晉律師複代理人 蘇稟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10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日16時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林禾靜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