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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EV,115,嘉原小,16,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洪英竣
- 被告石催傑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嘉原小字第16號
原 告 洪英竣
被 告 石催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1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軒附註: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