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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EV,115,嘉簡,385,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林宛璇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嘉簡字第385號上 訴 人 林宛璇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1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