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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V,114,重訴,318,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正雄林宗達(原名林育華)林家宇林志旂(原名林育琮)黃正宏黃榮宏黃鄭隆黃鄭臻黃世昌黃笙榮林清欽曾巧惠曾沁琳曾麗珊林昕曈王滿足林淑仙林淑珮呂鎂珠黃昭廷曾一修曾美玲
- 被告林黄芳枝
- 被告黄勉
- 被告黃劉蕣
- 被告陳林不碟
- 被告李健綱
- 被告李盈瑩
- 被告林恬熙(林士傑之女)林葦亮(林士傑之子)
- 被告林雲秀
- 被告林美純
…另有 2 位,見下方原始抬頭。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林正雄
林宗達(原名林育華)
林家宇林志旂(原名林育琮)
黃正宏
黃榮宏
黃鄭隆
黃鄭臻
黃世昌黃笙榮林清欽
曾巧惠
曾沁琳曾麗珊林昕曈
王滿足
林淑仙
林淑珮
呂鎂珠
黃昭廷曾一修
曾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被 告 林黄芳枝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淞被 告 黄勉 黃劉蕣陳林不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李健綱李盈瑩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健綱林金傳林文雄
林文義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強被 告 林恬熙(林士傑之女)
林葦亮(林士傑之子)
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葳被 告 林雲秀林美純林韓錦蘭
陳鐵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辯論意旨狀。被告林韓錦蘭應陳明鳳岡路五段57巷28號房屋之一層登記面積為104.34平方公尺,何以現況占有使用系爭1406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35.75平方公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