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V,115,除,121,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楊朝鈞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楊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SX-10170-0 1 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