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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M,115,附民,336,2026072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洪育蓁
- 被告章佩如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原 告 洪育蓁被 告 章佩如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學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