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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M,115,審附民,759,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翠菱
- 被告王識鈞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59號原 告 吳翠菱被 告 王識鈞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謝承益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