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M,115,附民,158,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吳秀彥
- 被告江建融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吳秀彥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被 告 江建融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吳秀彥對被告江建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