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M,115,聲,558,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羅育杰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育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育杰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5年1月6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有意見,表示有別件暫緩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羅育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3次)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2年1月 ②有期徒刑1月10月 ③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14年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4月3日、4月4日、4月7日、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 ②114年4月29日 ③114年5月23日、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9日、5月30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3日 114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308、461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1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8日 115年4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6日 115年5月1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8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5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