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V,115,補,376,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彥鈞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謝采蓁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黃彥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謝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