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UEV,115,虎小,221,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明周
- 被告蔡政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虎小字第221號
原 告 陳明周
被 告 蔡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樺間請求115年度虎小字第221號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