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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MDV,115,司促,547,2026052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陳姿樺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原始抬頭(逐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姿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項次 債權本金 遲延利息之利率 1 31,338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 2 27,878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合計:59,216元及其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