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訴,639,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素玉
- 被告黃登科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 告 林素玉
被 告 黃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29日下午2時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