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JEV,115,重補,1702,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70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胡家瑞 趙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培勤、林培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