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486,2026062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1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蔡永取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蔡永取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5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2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107年3月14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4年10月7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吳 青 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