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減少價金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審補,1344,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馮樹筠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344號原 告 馮樹筠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祥賓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