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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審補,1474,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2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詹貴妹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74號原 告 詹貴妹
上列原告對被告顏銘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