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LDM,115,易,133,2026061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劉世昌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昌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33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5時宣判,但因案件繁雜,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經本院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