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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755,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江資航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債 權 人 江資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裕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翁榮成、林靜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事項內容一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本票金額新臺幣25,50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借款金額新臺幣)16,788,000元,但以新臺幣25,500,000元按年息百分之16計息,逾越法定利息上限百分之16。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