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小,370,20260731,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江 絹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小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 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淑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