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FYEV,115,豐小,650,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許修齊
- 被告葉家興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650號
原 告 許修齊
被 告 葉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