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家救,154,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羅松鎮
- 相對人王亞令
- 相對人羅阿圓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羅松鎮
代 理 人 黃煦詮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王亞令
代 理 人 王通顯律師
相 對 人 羅阿圓
代 理 人 蔡忠晏律師
複代理人 李惟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因無資力之人,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分割遺產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又核諸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