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550,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6 16: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曾國峰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曾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韻如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
抗字第6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