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JCCC,115,憲民,855,20260612)・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8-18 18: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育維
原始抬頭(逐字)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度憲民字第 855 號
聲 請 人 張育維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具狀補正其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5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上簽名或蓋章(該陳報狀上僅有陳姞嫺之印文),其書狀程式尚有欠缺。聲請人如未依主文之期限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
二、依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