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抗,475,20260806,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9 16: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陳傳忠
- 抗告人吳邵君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475號
抗 告 人 陳傳忠
吳邵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抗告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因資力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