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原上訴,149,20260810,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9 17: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張坤煌
- 被告張誼蘋
- 被告成秀芳
- 被告李瀛政
- 被告成萬清
- 被告曾金輝
- 被告張力仁
- 被告周鎮輝
- 被告葉明景
…另有 10 位,見下方原始抬頭。
原始抬頭(逐字)
張誼蘋
成秀芳
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 告 李瀛政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林禹辰律師張爲翔律師被 告 成萬清
曾金輝
張力仁
周鎮輝
葉明景
汪程圳
許添福
黃棟俍
被 告 天年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玉梅
被 告 元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顏宏義
被 告 林保宏
楊勝男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李達律師被 告 楊凱捷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被 告 新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友青被 告 萬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代 表 人 成秀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之「江程圳」應更正為「汪程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姓名「江程圳」係「汪程圳」之誤寫,此部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