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4,亡,55,2026081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4 16: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何凱成
原始抬頭(逐字)
失 蹤 人 王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8(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000號即高雄○○○○○○○○)於民國93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A8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A8(年籍詳如主文所示)之孫子,A8於民國86年起即行蹤不明,前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經戶政單位於103年10月30日通報登載,並註記為失蹤人口在案,經聲請人於110年2月19日通報協尋,迄今仍未尋獲,可見A8於86年起即處於失蹤狀態,且失蹤迄今已逾7年,嗣經聲請本院依法裁定進行公示催告,並揭示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及證人A01到庭陳述綦詳,並有本院114年度亡字第55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本件A8係自86年起即處於失蹤狀態,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而失蹤人於失蹤時未滿80歲,惟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A8死亡,應予准許。
四、按祇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祇知其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又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7月1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自86年間失蹤,然不知其確實月日,依上開說明,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失蹤人自86年7月1 日失蹤,計至93年7月1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郁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