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M,115,附民,564,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4 17: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公司/法人
- 被告廖俊寬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訴訟代理人 楊忠禮 被 告 廖俊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3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