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交通裁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TA,115,交,1556,20260812,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4 17: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即原告馬張志成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馬張志成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