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DM,115,投簡附民,56,2026081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4 18: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機關
- 被告陳美蓉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投簡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士榆 訴訟代理人 陳南瑜 被 告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5年度投簡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代容法 官 蔡霈蓁法 官 顏聖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昱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