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3,家簡上,4,20260805,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5 16:2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A04
- 被上訴人A12
原始抬頭(逐字)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視同上訴人 A05
A07
A06
A8
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A11
被上訴人 A12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
理 由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文規定。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A12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係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最終系爭遺產分割之請求,而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中,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其請求返還公同共有債權予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全部價額為2,817,420元,較其因分割遺產部分所獲利益為高,以高者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17,420元。準此,被上訴人即原告A12應繳納之第一審應為28,918元;惟被上訴人即原告A12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618元。茲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