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M,115,審訴,1919,2026081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5 16: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諦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被告兼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諦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維仁
共 同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黃湛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陳維仁於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