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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上訴,2046,2026081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5 17: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達欣硬質銅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欣硬質銅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岳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67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即被告達欣硬質銅有限公司、李岳峰於宣判前另行具狀,以其業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案行政裁處提起確認違法訴訟為由,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