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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4,訴,1154,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5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俊儒
- 被告新北市政府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 告 林俊儒
訴訟代理人 王家敏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黃羽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