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司家全聲,4,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7 16: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OOO
- 相對人OOO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114年度家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家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