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3,金上更二,5,2026081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1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鍾瑋驛(即鍾國華)
- 被上訴人劉錦賢朱婕語(即劉志康之遺產管理人)李逢哲林信安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方卓杰徐榮彥廖美娟賴宏益張庭恩
- 被上訴人王炳仁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律師黃紹杰律師被 上訴人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被 上訴人 鍾瑋驛(即鍾國華)
劉錦賢
朱婕語(即劉志康之遺產管理人)
李逢哲林信安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
方卓杰
徐榮彥
廖美娟賴宏益
張庭恩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被 上訴人 王炳仁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曾愉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鐘瑋驛」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瑋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