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51,20260819,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李同興
-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5年度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同興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115年度停字第5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5年度停字第5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壹仟元」,應更正為「參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本院民國115年6月18日115年度停字第5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