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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小,2348,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
- 被告柯民哲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5(應受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住同上
鄭子陽 住同上
被 告 柯民哲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5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2348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下午4時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16元,及其中新臺幣19,408元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欣偉